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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9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何金平、杨艳春等与云南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平,杨艳春,云南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9549号原告:何金平,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在阳光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工作,住昆明市盘龙区。原告:杨艳春,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无业,住昆明市盘龙区。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27404614。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沙坝营23号云南广播电视大学龙泉校区内办公楼1栋。法定代表人:苏黎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鸣,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原告何金平、杨艳春与被告云南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平、杨艳春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何金平、杨艳春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平、杨艳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计1186元,由原告何金平、杨艳春负担。审判员  孙敏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