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民初6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6986江苏博融预应力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博融预应力制品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6986号原告:江苏博融预应力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张江公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亚彬,总经理。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法定代表人:于保林,董事长。原告江苏博融预应力制品有限公司诉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博融预应力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博融预应力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博融预应力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