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81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钟学林与涂国斌、王成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学林,涂国斌,王成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81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钟学林,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卫城镇。被执行人:涂国斌,男,1974年11月27日,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卫城镇。被执行人:王成发,男,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卫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学林与被执行人涂国斌、王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钟学林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81执1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孝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胜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