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23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聂俊海与唐顺华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俊海,唐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72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聂俊海,男,汉族,现住华坪县新庄乡。被执行人唐顺华,男,汉族,住华坪县荣将镇。本院在执行聂俊海与唐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聂俊海依据本院(2016)云0723民初114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要求被执行人唐顺华支付其劳务工资15500.00元、利息1860.00元、案件受理费355.00元。因唐顺华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并向唐顺华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执行款17715.00元,给付执行费166.00元。经本院依法查询唐顺华的财产情况,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被执行人唐顺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和耀军审判员 陈爱萍审判员 周 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和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