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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刘清泉与闵福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泉,闵福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900号申请执行人刘清泉。被执行人闵福奎。本院在执行刘清泉与闵福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711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按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王立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 张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