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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吉来安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来安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02刑初473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来安,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宜春市。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由宜春市森林公安局明月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平,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7)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来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运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来安及其辩护人李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温汤镇彭坊村潮溪组村民杨某1等4人租赁潮溪组上荒山农田退耕还林。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吉来安从杨某1等4人手中转让退耕还林山场,欲用于养殖。尔后,被告人吉来安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雇请挖机和铲车在山场开挖一条宽6至11米,长约1500米的山路,毁坏大量林木,经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林业局鉴定,占用林地面积17.3亩,损毁桤木约867株、杉树178株、油茶树216株、毛某146株。公诉机关提供了张某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作业设计图、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吉来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7.3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吉来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吉来安经侦查机关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的情节,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吉来安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吉来安自愿认罪,并退赔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10580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吉来安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3年,温汤镇彭坊村潮溪组村民杨某1等4人租赁潮溪1至4组部分荒山农田进行退耕还林。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吉来安从杨某1等4人手中转让杉木楞、下然江、南壁里退耕还林的山场,欲用于养殖。为了通路,被告人吉来安在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掘机、铲车在山场开挖一条宽6至11米,长约1500米的山路,造成大量林木被损毁。经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林业局鉴定,被告人吉来安占用林地面积17.3亩,损毁桤树约867株、杉树178株、油茶树216株、毛某146株。案发后,被告人吉来安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已退赔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1058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杨某2证言,证实2016年吉来安在他手上转让退耕还林山场,签完合同十多天后,就请挖机在南壁里开始加宽山路。山场主要是桤树,树木高2至6米,粗2至7公分左右。杨某1证言,证实2003年他和杨某2、杨某3在温汤彭坊村潮溪一、二、三、四、五组租赁集体荒山,农田造了林,2016年12月全部转给了吉来安,后吉来安在山上修路。张某证言,证实2016年农历11月左右,吉来安请他帮修路,修了7天左右,请了挖机、铲车,路有7至8米宽,两边毁坏了一些杉树、杂树和油茶树。杨云护证言,证实吉来安修路挖掉了他山上的茶树。在退耕还林的山场挖掉的主要是桤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退耕还林低产田转包协议、退耕还林合同书,证实杨某1等人转包潮溪一至四组低产田、荒山进行了退耕还林的事实。转让协议,证实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吉来安从杨某1等人手中转让全部退耕还林山场林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开挖的山路宽6至11米不等,长约1500米,山路途径了竹山、茶树山、杉树山、退耕还林的桤树山场。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图及说明,证实修路山地的造林情况。占用林地鉴定意见书,证实占用林地总面积17.3亩,其中退耕还林面积11.5亩,树种为桤木,损毁867株,其他林地面积5.8亩,树种为杉树、油茶树、毛某,损毁杉树178株、茶油树216株、毛某146株。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吉来安经宜春市森林公安局明月山分局依法传唤到案。受案登记表,证实宜春市森林公安局明月山分局在巡逻中发现潮溪组山场林地被毁而立案侦查。罚没现金专用收据、进账单,证实被告人吉来安已退赔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10580元。温汤派出所证明,证实吉来安无违法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来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17.3亩,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吉来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来安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补助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吉来安有坦白情节和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补助款,可从轻、酌情从轻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吉来安经办案单位合法传唤到案,并不是自动投案,不具有自首情节,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吉来安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来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卫祥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斯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