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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何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2177号原告何某,女,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被告洪某,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撤诉意愿真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夏发忠审判员  徐高飞审判员  谢海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