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何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2177号原告何某,女,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被告洪某,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撤诉意愿真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夏发忠审判员 徐高飞审判员 谢海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