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国辉、张二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辉,张二军,王海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687号申请人:刘国辉,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申请人:张二军,男,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卓,男,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本村,系被告张二军妹夫。被申请人:王海省,男,1945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柏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刚,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国辉、张二军与被申请人王海省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冀0524财保29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刘国辉驾驶的张二军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刘国辉、张二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解决,申请人刘国辉、张二军已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刘国辉驾驶的张二军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220元由被申请人王海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