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莫松林与周见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松林,周见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4民初1130号原告:莫松林,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城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锦标,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见峥,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柳州市潭中西路。原告莫松林与被告周见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松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锦标、被告莫松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松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整,借款利息暂计360元,之后的利息继续按借条上约定的借款利息支付给原告,直到清偿所有借款之日止,共计20360元。2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周见峥于2016年2月18日自愿将其名下位于广西柳州市潭中西路河西小区北区34栋1单元2-2号房屋作抵押担保给原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条及房产复印件,约定了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现借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没有按时支付利息并归还本金,己属违约。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本案诉讼中,原告称,原、被告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涉案借款是足额交付,其中部分是通过银行转账交付,部分是通过现金交付,借款是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现原告诉请利息从2016年3月18日开始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周见峥辩称,2015年被告周见峥不认识莫松林,不可能存在借款,但是周见峥认可总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本案的20000元借款周见峥愿意偿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原件1份,房产证复印件1份,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周见峥均认可证据的真实性,承认证据上的签名确实是其本人所签,被告周见峥没有证据提交。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8日,被告周见峥向原告莫松林出具借条一份,其中载明,本人因家庭和生意所需资金周转特向莫松林,身份号码:,借款20000元整,此借款已采用提现金形式收款,借款期限为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止,月利率1.8%。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周见峥向其借款20000元,并提交了相应的借条予以证明,被告周见峥承认存在该笔借款,同意偿还,故本院确认周见峥尚欠原告莫松林20000元未归还的事实成立,故对于原告的该部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借贷双方对利息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告主张按照月利息360元,即月利率1.8%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3月18日开始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这尚在双方协议约定且法律保护范围之内,故对于原告的该部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见峥向原告莫松林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从2016年3月18日开始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见峥负担并径付原告莫松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肖 刚人民陪审员 杨 恂人民陪审员 周祖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覃诗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