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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伟东、张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伟东,张庆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338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马伟东,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庆云,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上诉人马伟东因与被上诉人张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伟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伟东撤回上诉��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上诉人马伟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高东方审 判 员 张文平审 判 员 崔伟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宋 娟书 记 员 张江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