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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佘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航,杨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佘航,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电厂新村佘家湾**号,身份证号码4207031990********。被执行人杨金江,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4207031962********。关于申请执行人佘航与被执行人杨金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70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金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佘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金江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佘航申请本院作出的(2017)鄂070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70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顺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