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佘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航,杨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佘航,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电厂新村佘家湾**号,身份证号码4207031990********。被执行人杨金江,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4207031962********。关于申请执行人佘航与被执行人杨金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70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金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佘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金江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佘航申请本院作出的(2017)鄂070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70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顺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