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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晓琳、杨阳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琳,杨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2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晓琳因与被上诉人杨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82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晓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晓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晓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张晓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继航审判员  王 铖审判员  邓见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