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6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阿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美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6刑初73号公诉机关美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某某,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昭觉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美姑县人民检察院以美检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琳、书记员阿尔约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30日21时许,民警在被告人阿某某位于昭觉县拉一木乡拖都村各则社48号家中,查获一把疑似改装射钉枪。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阿某某家中搜出的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拘留证及通知书、变更羁押通知书、逮捕证及通知书,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枪支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报告、指认照片、光盘一张、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明知不能私自持有枪支,且系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而擅自持有改装枪支,违反了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阿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二、对扣押在美姑县公安局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建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吉说伟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