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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4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某某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某某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学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4838号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职务:总经理。被告:石家庄某某学校。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01元,减半收取40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江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