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齐双河与刘福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双河,刘福林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2民初2302号原告齐双河,男,33岁,蒙古族,农民。被告刘福林,男,41岁,蒙古族,农民。原告齐双河因与被告刘福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向原告齐双河送达了《立案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25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齐双河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齐双河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周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阿拉坦高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