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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5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季维红与马巨荣、赵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维红,马巨荣,赵玉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5021号原告:季维红,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系季维红妻子),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马巨荣,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赵玉侠,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季维红与被告马巨荣、赵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维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季维红负担。审判员  饶云超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