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5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季维红与马巨荣、赵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维红,马巨荣,赵玉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5021号原告:季维红,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系季维红妻子),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马巨荣,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赵玉侠,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季维红与被告马巨荣、赵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维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季维红负担。审判员 饶云超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