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新泽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泽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79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新泽,男,1966年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2003年6月至今任西苑乡柳园村党支部委员,2006年8月至今兼任西苑乡柳园村村委会文书,2008年9月至今兼任西苑乡柳园村村委会计生管理员,住仙游县,因涉嫌犯贪污罪,分别于2017年8月3日、同年9月18日被检察机关、本院取保候审。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新泽犯贪污罪,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薇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新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间,被告人郭新泽利用受仙游县西苑乡人民政府委托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将不符合五保户申报条件的郭大善(系其父亲)申报为西苑乡柳园村的五保户,骗取上级民政部门于2008年4月至2015年2月发放的五保金共计20736.2元(人民币,下同),用于个人使用及支配。被告人郭新泽于2016年9月1日向西苑乡人民政府退出赃款12000元人民币,于2017年8月3日向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退出赃款共计8736.2元人民币。另查明: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郭新泽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100000元。仙游县司法局根据本院委托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新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五保户申请审批单、存款明细单及取款凭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户籍证明、仙游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代保管款收据,视听资料同步讯问录像以及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新泽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发放的扶贫款项共计人民币20736.2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亦能全部退出赃款、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仙游县司法局亦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新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暂扣在西苑乡人民政府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暂扣在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八千七百三十六元二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耀海人民陪审员 王国全人民陪审员 黄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