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杨树波与陈金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波,陈金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杨树波,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陈金仁,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关于杨树波与陈金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款项66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按本金575288元计,自2015年11月16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负担案件受理费10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2017年5月25日,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限:2017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另查,关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的捷达牌小型汽车(初始登记日期:2006年8月15日)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另查,关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的捷达牌小型汽车(初始登记日期:2007年1月26日)达到报废标准。另查,关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广州市黄埔区世纪北一街9号3002房已被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处置,上述房屋产权在2017年2月6日已变更。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0月18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24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汽车,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4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 昌 森执行员 欧阳浩贤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震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