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4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马晓峰与周炳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峰,周炳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962号原告:马晓峰,男,回族,1994年0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忠,男,回族,1971年0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被告:周炳贵,男,回族,1982年05月0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原告马晓峰与被告周炳贵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马晓峰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峰以与被告周炳贵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为由,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晓峰负担。审判员  李雯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曼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