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曲春霞与保定谦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春霞,保定谦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吕春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752号原告:曲春霞,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旺,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谦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长城北大街。法定代表人:赵子帅,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吕春梅,女,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彰武县,现住保定市徐水区。曲春霞与保定谦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曲春霞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春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曲春霞负担。审判员 李桂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国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