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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甘晓与甘杜觉、蔡旦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晓,甘杜觉,蔡旦仪,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1691号原告:甘晓,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甘杜觉,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蔡旦仪,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第三人:颜军,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晓与被告甘杜觉、蔡旦仪及第三人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甘晓承担。审判员  黄斯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雨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