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甘晓与甘杜觉、蔡旦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晓,甘杜觉,蔡旦仪,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1691号原告:甘晓,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甘杜觉,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蔡旦仪,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第三人:颜军,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晓与被告甘杜觉、蔡旦仪及第三人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甘晓承担。审判员 黄斯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雨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