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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菏泽市兴菏国有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菏泽市兴菏国有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2050号原告:刘志强,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风,山东省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志,山东省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菏泽市兴菏国有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39-2。法定代表人:田雅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志强与被告菏泽市兴菏国有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刘志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刘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