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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秀梅申请执行高瑞莲、鄂尔多斯市连泰绒业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梅,高瑞莲,鄂尔多斯市连泰绒业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881号申请执行人:林秀梅,女,蒙古族,1954年3月14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高瑞莲,女,汉族,1960年1月6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连泰绒业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瑞莲,系公司董事长。地址: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林秀梅与被执行人高瑞莲、鄂尔多斯市连泰绒业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瑞莲、鄂尔多斯市连泰绒业制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东民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秦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