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督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玉彬对李庆峰申请支付令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彬,李庆峰,李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支 付 令(2017)吉0881民督113号申请人:王玉彬,现住洮南市。被申请人:李庆峰,现住洮南市。被申请人:李伟,职业,现住洮南市。申请人王玉彬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玉彬称,二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申请人与李庆峰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1日被申请人李庆峰因经营春谊大酒店所需向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36000.00元整,并约定于2017年10月1日一次性还清,超期按0.3%收取月息。被申请人李庆峰作为借款人向申请人出示借据一枚为凭。同时李伟作为担保人为上述款项提供连带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经中间人多次索要无果。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明确,借款数额及借款期限明确具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督促程序申请的规定。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欠申请人的借款。即要求被申请人李庆峰、李伟给付申请人王玉彬借款本金33.6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庆峰、李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玉彬欠款本金33.6万元。申请费2113元,由被申请人李庆峰、李伟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一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