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合水县锐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军、孙仙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合水县锐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军,孙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042号申请执行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王卫东。被执行人合水县锐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被执行人李建军,男。被执行人孙仙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合水县锐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军、孙仙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西证执字第37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92844.27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合水县锐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军、孙仙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完上述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