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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圣辉与邱伟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圣辉,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刘圣辉,男,1963年出生,汉族,务农,住监利县分盐镇。被执行人邱伟,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分盐镇。本院在执行刘圣辉与邱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监利执字第000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平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