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谭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80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伟,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2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27日20时00分许,泌阳县高邑乡派出所民警接到被告人谭伟报警称被人殴打,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谭伟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白色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泌阳县高邑乡谭园村委陈楼路口刘德珍的小饭店行驶到泌阳县高邑乡谭园村委海凤加油站,高邑乡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谭伟移交至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2437号鉴定:谭伟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8.7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谭伟供述、证人王某1、王某2、路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查获谭伟酒驾视频光盘、抽血照片、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2437号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告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谭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伟违反道路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谭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具有导致危险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性,扰乱了安全交通的正常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但被告人谭伟案发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财产刑,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九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