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恢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金军、瑞安市美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军,瑞安市美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恢3125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军,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始县。被执行人瑞安市美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旺村金都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永乐。申请执行人陈金军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美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瑞商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09年5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09���12月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7月10日,另案申请执行人陈萍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同年8月8日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程序。现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被本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商初字第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箴言审 判 员 赵小珍代理执行员 林江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盈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