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0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顺秀与吉首市聚鑫电子商务中心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秀,吉首市聚鑫电子商务中心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1453号原告:杨顺秀,女,194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斌,吉首市护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岸全,吉首市护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首市聚鑫电子商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八月楼步行街*栋*楼***室。经营者:向宏。原告杨顺秀与被告吉首市聚鑫电子商务中心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以需要补充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杨顺秀承担。审判员  杨冬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艺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