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远一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远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理事长。被执行人刘远一,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远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322执1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龚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春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