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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丛国政与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国政,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长春南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440号原告:丛国政,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希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东,该公司法律主管。被告: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长春南关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负责人:李希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东,该公司法律主管。原告丛国政诉被告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长春南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丛国政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丛国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丛国政撤回对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长春南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丛国政负担。审判员 曲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昊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