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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唐军诉秦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军,秦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4434号原告:唐军,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秦伟,男,198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路**号*幢办公楼*层**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906985731D。负责人:熊晓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茂伦,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军诉被告秦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唐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唐军负担。审判员  刘思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