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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俎向阳与河北宇强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俎向阳,河北宇强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510号原告:俎向阳,男,汉族,1975年6月6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被告:河北宇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友谊路5号万浩枫景1-2-22-01。法定代表人:张广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坚,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水文路4-1-7。法定代表人:秦鹏,该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智,该队职工。原告俎向阳与被告河北宇强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俎向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俎向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俎向阳撤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计199元,由原告俎向阳负担。审 判 长  李冬梅审 判 员  李 博人民陪审员  代明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