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魏海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国,魏海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227号原告:张志国,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魏海燕,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国与被告魏海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国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