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刑更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孝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孝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012号罪犯李孝乐,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3日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孝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孝乐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4月23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孝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于2003年6月5日以(2003)刑复字第103号刑事判决,改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孝乐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9月1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5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李孝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孝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各项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785分,共兑现表扬四次。(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57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财产性判项2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李孝乐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且其有较强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李孝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李孝乐有较强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却不积极履行,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同时其系病犯,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检察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孝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