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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岳兴、谢晓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岳兴,谢晓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吴岳兴,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夫(特别代理),男,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福建省双溪街道顺昌县。被执行人:谢晓忠,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吴岳兴申请执行谢晓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6)闽0721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晓忠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岳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13335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受理费为1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工商、车辆、房屋、土地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林权、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此外,被执行人谢晓忠在本院从2014年至今,作为被执行人共有5个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结欠本金约50万元。该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业已被本院依法另案启动评估、拍卖,待分配拍卖款。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谢晓忠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晓忠名下确无车辆、林权、工商登记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被执行人谢晓忠在本院从2014年至今,作为被执行人共有5个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结欠本金约50万元。该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业已被本院依法另案启动评估、拍卖,待分配拍卖款。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彪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欠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