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1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刘祥龙与刘玉成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龙,刘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1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祥龙,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刘玉成,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621民特99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玉成每月工资收入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