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孙立新、高扬等与江西江中天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新,高扬,江西江中天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159号原告:孙立新,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告:高扬,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忆,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江中天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1号。法定代表人:方文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立新、高扬与被告江西江中天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立新、高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新、高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立新负担。审 判 长 王 倩审 判 员 左莉娜人民陪审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梦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