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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范昭仁、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昭仁,许华,朱汉岭,永修县虎山采石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1199号申请人:范昭仁,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申请人:许华,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朱汉岭,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申请人:永修县虎山采石场,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虬津镇规湖村,统一社会组织代码:91360425081473079C。投资人:魏兰花,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范昭仁与被告许华、朱汉岭、永修县虎山采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范昭仁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华、朱汉岭、永修县虎山采石场银行存款4563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向法院出具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昭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华、朱汉岭、永修县虎山采石场银行存款4563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