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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6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德州兴豪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江广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兴豪皮业有限公司,杜曾晓,广州市江广皮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683-4号原告:德州兴豪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忠军,经理。被告:杜曾晓,1980年8月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广州市江广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杜人和,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03民初168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约定,被告同意以扣划的方式履行506256元过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杜曾晓、广州市江广皮革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6256元扣划至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注: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户名: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账户:10015598XXXXXXXX。审判员  齐昭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昕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