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7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四川三叶置业有限公司与刘相君、蒋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三叶置业有限公司,刘相君,蒋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7756号原告:四川三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西楼411。法定代表人:饶光辉,职务:经理。被告:刘相君,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蒋霞,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三叶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相君、被告蒋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三叶置业有限公司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文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