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肖志斌与贺显爽附带民事赔偿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志斌,贺显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416号申请执行人:肖志斌,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被执行人:贺显爽,男,199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肖志斌与贺显爽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