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10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静、闫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静,闫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10187号申请人:郭静,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闫恒,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郭静诉被申请人闫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闫恒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山东恒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闫恒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郭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兴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