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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行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吴华敏与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敏,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8行初326号原告吴华敏,男,198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委托代理人罗燕梅,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3291号。法定代表人潘炜挺,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宁,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敏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敏撤回起诉。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敏负担。审判长审 判 长  马文立审 判 员  王 鸣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濒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