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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袁伟、徐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伟,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3205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顺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袁伟,男,汉族,1987年3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徐超,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本院依据(2013)双流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移送执行袁伟、徐超罚金一案,执行标的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袁伟、徐超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学君审判员  张世全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丽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