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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超凡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宜阳县实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宜阳县实验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460号原告:张超凡,男,汉族,出生于2008年1月20日,学生,住河南省宜阳县。法定代理人:王巧凤,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12月5日,系原告张超凡之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现住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捞,洛阳市宜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申请执行,代领文书,代领执结款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8711473232。法定负责人:刘建军,身份证号4112021964********,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提出上诉、进行和解、调解,办理诉讼退费、领取法律文书等。被告:宜阳县实验小学,住所地宜阳县香鹿山镇下河头村。法定代表人:姚麦玲,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鹏涛,宜阳县实验小学副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可以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请求和解、提起上诉等。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风雷,宜阳县实验小学财务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张超凡诉被告宜阳县实验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张超凡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张超凡承担。审判员 卫 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梦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