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5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都迈尔斯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韬、邓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迈尔斯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韬,邓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5907号原告:成都迈尔斯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法定代表人:谢东城。被告:张韬,男,汉族,1986年4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郫都区。被告:邓丽,女,汉族,1986年10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郫都区。原告成都迈尔斯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韬、邓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成都迈尔斯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迈尔斯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迈尔斯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成都迈尔斯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天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