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民申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10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高中文化,住武威市民勤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1,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中专文化,住武威市民勤县。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6民终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申请再审称,1、从抚养孩子和照顾老人的实际情况,房屋应当由申请人使用;2、对夫妻一方隐藏转移的出租车要通过再审当庭质证交易付款行为方式确认并通过评估划分;3、申请人有新的证据,对被申请人经营出租车、网店、护眼店的收入隐藏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存款102739.53元依法分割;4、对恶意破坏夫妻共同财产的关于出租车交易行为的违法人党瑞祥、侯正武追究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杨某1因感情破裂,原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涉案房屋,且原审庭审中申请人亦多次陈述涉案房屋为共同财产,经原审法院委托评估,房屋评估价值为291000元,故原审法院判决该房屋由申请人所有,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折价款150000元,不仅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充分考虑了申请人抚养孩子、照顾老人的实际生活状况。申请人虽主张出租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对其请求予以佐证,故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该项诉请正确。同时,原审法院亦认定“因王某目前无有效证据证明该车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待有新证据可以另行主张”,故对此项申请理由,本院在再审审查期间不作审查。关于新证据的问题。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手机绑定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及手机短信聊天记录,证明被申请人经营网店等的经营收入,对此收入应当以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该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记载,2015年10月19日存入100000元,而在10月20日分四笔又支出95000元,即从该交易明细不能确认被申请人存在固定存款,更无法确定该笔存款为双方共同财产,故对申请人提交的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关于申请人认为应当对党瑞祥、侯正武追究法律责任的申请理由。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此事实,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此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 银代理审判员  周叶梅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