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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5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万帮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张艳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万帮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张艳君,石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39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区天河路70号。法定代表人:孙国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昌正东,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万帮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祥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524002H。法定代表人:郭胡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张艳君,女,汉族,1988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石峰,男,汉族,1988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人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万帮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张艳君、石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皖0103民初5397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省万帮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张艳君、石峰名下银行存款3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查封了申请人名下位于庐阳区房产。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安徽省万帮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张艳君、石峰名下银行存款345万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二、解除对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庐阳区濉溪路)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一军人民陪审员  沙文兰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晓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