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4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4206徐州天顺光辉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沂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天顺光辉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新沂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天顺光辉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生辉装饰城。法定代表人:任德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华路建设局综合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朱峰,该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该处法律顾问。上诉人徐州天顺光辉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沂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民初7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天顺光辉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徐州天顺光辉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天顺光辉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徐州天顺光辉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宏审 判 员 冯昭玖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牛金铭 来源: